若涉讼双方均为平民,负责上诉审的机关最终尚能较为公平的为其剖判是非曲直,而当风水墓地诉讼涉及皇亲宗室或官豪势要时,上诉往往无济于事同庆寺是黄干的先世施舍建造,僧堂旁边是黄家祖坟皇族后裔赵公甭黄干的堂姑父)因无房可居向黄家请借到寺庙廊屋的书院暂住。后来赵家久借不还,并且还占据了整个寺庙。自孝宗淳熙年间开始,赵家主仆用各种手法侵逼、襄读黄家祖坟,甚至锄削推掉黄氏家族刚刚葺理完好的坟墙与增培的坟土黄家先是请乡里青老调解,赵家根本不予理会无奈,黄家只得呈词‘宗司”。赵家得悉后软硬兼施,颠倒黑白,既以钱财请求,又以威力恐吓。宗司调查后责令赵家退还侵占的墓地。而对一纸判决,赵公甭不仅找借口拖延,而且侵占依旧黄干只好再次投诉。
强者欺弱,富者吞贫,在官者多凌无势之人,凡此种种,皆为世俗常态,官豪势要侵夺小民产业是风水坟地之争的表现形式之一。宋有、宋辅两兄弟分家时,约定祖上坟园不得典卖,后来却被谢知府强行买占。宋青‘曾经县、经军、经转运司论诉,竞不获伸,则倚恃形势,尤可见也从法律层而看,此案中的宋氏兄弟虽多次赢得祖上坟园的所有权,但被告一方却拒不执行官府作出的判决。所以宋氏兄弟虽最终胜诉,但他们是否能真正拥有并行使对自己合法私财的所有权,还是一个未知数。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想见南宋民事判决执行中显然存在为数不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恰恰是导致南宋风水坟地诉讼繁多的缘由之一。
由上可知,南宋风水坟地诉讼繁多,而且在平民与特殊阶层碰撞时,小民处于显然的劣势。不仅如此,若诉讼的一方有官宦亲戚为靠山,还会影响案件的处理进程。建阳人傅三七买山葬亲,此山和俞行父所买的山之间隔着一道大沟,“判然不相干涉,,俞行父却依仗表亲祖主簿的势力,争之不已。祖主簿‘将紧切邻人藏匿,公然用祖主簿条印封闭邻人门户,不容官司追唤,,利用自己的身份及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明口张胆的武断乡曲。就其行为而言,本是事不干己,负责此案的再审官员也明白这一点“且祖主簿姓祖,而干预姓俞、姓傅人之讼,无乃不干己乎,给此案的审理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上案中的傅三七较为幸运,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有的平民百姓虽也在这类纠纷中遇到了清明之吏,最终却因自知诉讼不赢而不得不退让迁移如陈场叔讼县内豪户龚仗‘起屋侵占坟地”,官府受理此案后,传龚仪到县衙应讼,龚仪却端坐家中,“追逮半年,不伏出官,累月不曾出官应讼。县府差官亲至现场查验,龚仪也不予理睬。而对上诉审阶段的无奈情形,陈旸叔不得不改易坟墓,放弃自己的权利成为他最终的选择。